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出租車有擅自停業、歇業的;一年內違規記載3次以上等6種情形之一的,由客運管理機構吊銷經營使用權證、車輛營運證。”這是8月28日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議的《烏魯木齊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中規定的內容。
  該草案規定,烏市客運出租車經營使用權逐步實行無償使用。客運出租車經營使用權有償使用的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
  烏魯木齊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劉俊說,目前營運的出租車一部分是有償使用,主要是早期的6000多輛出租車;一部分是無償使用的,比如近兩年企業運營的新增出租車。
  這次草案中將出租車經營使用權期限從8年調整至5年,規定期滿後由市客運管理機構予以註銷。劉俊說,營運8年的出租車大概能跑100多萬公里,車體破舊、車況差,而北京、西藏等地新增出租車都按照5年營運,大概能跑80至90萬公里,還能達到營運的要求。
  同時,草案對客運出租車和駕駛員規定管理和明確職責,並形成退出機制,明確何種情況吊銷經營使用權、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
  其中,出租車駕駛員應遵循:按照乘客意願使用空調、音響等;載客運營中,不得有吸煙、吃零食等不良行為;.提醒乘客不要遺忘攜帶的物品,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應當歸還失主或交市客運管理機構,不得隱匿、丟棄等10項規定。違反規定的,烏市客運管理機構應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予以違章記載。
  駕駛員有因交通違章、事故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一年內從業資格證上記載違規3次以上等5種情形之一的,由市客運管理機構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今年4月1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了《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國家標準)。
  據瞭解,烏魯木齊市客運出租車數量由2004年的6000輛增加到目前的12188輛。為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全面修訂《烏魯木齊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越來越迫切。
  《烏魯木齊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於1998年制定,2004年、2010年先後進行了兩次修改。  (原標題:出租車一年內違規3次以上吊銷車輛營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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