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湘華胡曉華
  車輛被查後不滿交警處罰,竟動手打傷值勤協警。近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潘麗兵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盧某各項經濟損失1.1萬餘元。
  2013年9月25日晚9時30分許,潘麗兵搭乘朋友駕駛的摩托車經過桂林市秀峰區解放東路與正陽路交界處時,被正在開展整治摩托車違章駕駛專項活動的交警攔停檢查。朋友無法當場出示駕駛證,執勤交警也無法根據其提供的身份信息查到機動車駕駛證信息,遂準備開具罰單,並通知其在次日帶駕駛證到交警大隊核實。潘麗兵對此不滿,上前與民警吵鬧,並推搡民警,隨後搶下一名協警手持的對講機向其頭上砸去,其他民警及協警盧某遂上前控制潘麗兵。其間,潘麗兵將盧某踢傷。經法醫鑒定,盧某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
  (蔣湘華胡曉華)  (原標題:不滿交警處罰 踢傷協警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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