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不小心將蘋果iPhone5S落在出租車上的沈先生通過綁定軟件發現,遺失手機使用者正是撿到手機卻拒不歸還的出租車司機王某,遂起訴索賠。
  順義法院首次將智能手機的應用軟件作為證據,判處撿到手機卻不物歸原主的王某賠償沈先生相關損失5000元。
  沈先生說,2013年6月的一天,他不慎將手機遺失在王某的出租車上。發現後,他馬上給王某打電話,但王某卻說手機被剛下車的乘客撿走。
  2013年7月,沈先生通過與自己手機綁定的蘋果電腦icloud 軟件獲取丟失手機通訊錄時,發現手機內添加了許多陌生人的電話,號碼的標註分別是“媽、妹、公司”等稱呼。他給手機上存儲的“公司”打電話證實,正在使用他手機的正是被告王某。可他給王某打電話要求歸還手機時被拒絕。沈先生隨即起訴王某並向其索賠。
  法院判決
  對此,王某辯稱沒有看到原告把手機遺失在車上,自己也沒有撿到手機。
  順義法院審理查明,沈先生手機丟失後,通過登錄其手機賬戶,獲取了手機上的通訊錄,該通訊錄上的電話確實有被告王某的個人通訊信息記錄。
  法院認為,動產的所有權人遺失其財物後,可以向拾得人主張返還遺失物。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本案中,沈先生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丟失的手機被王某撿得並占有。
  王某的答辯意見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最終,該院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沈先生手機款5000元。
(編輯: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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