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獲悉,由省工商局聯合省經信委共同制定的《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電合同(示範文本)》即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省首個居民生活供用電格式合同。據瞭辦公室出租解,該示範合同進一步明確了居民生活供用電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強化了雙方承擔責任的公平性。
  示範合同彰顯了居民用戶的權利,明晰了供電企業應辦公室出租盡的提示義務。“以往的合同一般由供電企業自行提供,這導致執行標準不統一。”省工商局合同處處長羅春介紹,該示範合同經市場調研、網上公示、專家評審,歷時近兩年得以完成。“該示範合同重新梳理和設定了雙方的違約責任,居民擁有了向供電企業索賠的權利。”
  提示:《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電宿霧合同(示範文本)》可在省工商局、省經信委網站上免費下載。
  邱雪 成都澎湖民宿晚報記者 張婷
  供電負債整合企業的4項義務
  充值提示
  在充值餘額小於50元時,通過費控智能電錶提示功能、手機短信提示用電人及時充值。
  電錶維護
  對於已實施“一戶一表”的居民用戶受電點,計量裝置的運行維護管理義務統一由供電企業承擔。
  恢復供電
  對於使用普通電錶的居民,以前欠費停電後重新繳費後,供電企業恢復供電的期限由3日縮短為24小時。
  先行負責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供電企業違約,供電企業應承擔先向受損居民負責的義務。
  雙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居民用戶的違約責任
  居民在用電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轉供電或擅自移動、開啟、拆封電能計量裝置及自行竊電,一經發現,居民需補交差額電費,並繳納違約金。
  供電企業的違約責任
  如果居民在繳清了欠費,供電企業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恢復供電,供電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供電量對應電費總額的1%。向用電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未供電量按用電人前6個月平均用電量計算。
  (原標題:餘額小於50元 供電企業應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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